北京市技術服務型先進企業認定申報重點
一、申報條件
(一)從事《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(試行)》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,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。
(二)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。
(三)企業具有法人資格,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、財務管理、稅收管理、外匯管理、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。
(四)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%以上。
(五)從事《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(試行)》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%以上。
(六)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%。
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,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,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(ITO)、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(BPO)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(KPO),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。
二、支持政策
根據財稅〔2014〕59號文件《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》,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,減按15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;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%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;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